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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1
一、勞動部為齊一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
    法與勞動檢查法之停工及復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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