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檢查機構依法執行停工,其停工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 (二)法令依據。 (三)停工理由。 (四)停工日期。 (五)停工範圍。 (六)申請復工之條件及程序。 (七)執行停工處分之機構。 前項第五款停工範圍應述明其名稱、數量、位置等,必要時以圖說或 照片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