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復工計畫書應要求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二)申請日期。 (三)停工範圍。 (四)被停工之原因。 (五)停工原因消滅之作為及佐證資料。 (六)為重大職業災害而致停工者,應載明職業災害調查分析資料。 前項第六款所定職業災害調查分析資料,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災害發生經過。 (二)災害原因分析。 (三)安全衛生管理、現場機械設備與作業流程改善及其他與肇災有關之 安全衛生管理之災害改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