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停工原因消滅之查證,得以書面審查、現場查核或召集復工審查會議 審定之。 前項復工審查會議,應事前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應出席人員及會議進 行程序等事項,審查重點為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及不安全狀況改善情形 、防止類似災害再次發生之安全衛生管理對策,並得於會議中告知事 業單位審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