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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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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工原因消滅之查證,得以書面審查、現場查核或召集復工審查會議
    審定之。
    前項復工審查會議,應事前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應出席人員及會議進
    行程序等事項,審查重點為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及不安全狀況改善情形
    、防止類似災害再次發生之安全衛生管理對策,並得於會議中告知事
    業單位審查結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