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事業單位申請復工,經查證後,認定停工原因消滅,應以復工通知書 記載下列事項,通知其復工;對停工原因未消滅部分,應併予載明繼 續停工之範圍: (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 (二)復工日期。 (三)復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