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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7
七、事業單位申請復工,經查證後,認定停工原因消滅,應以復工通知書
    記載下列事項,通知其復工;對停工原因未消滅部分,應併予載明繼
    續停工之範圍:
(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
(二)復工日期。
(三)復工範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