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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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調查報告,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
臺幣一千三百五十元計。
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二
千三百元計。每案調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共計以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為
限,並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裁決決定書。
前項裁決決定書,裁決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另指派裁決委員撰寫,每件支給
新臺幣二千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一、為樹立其專業性及公信力,發揮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有效回復集體勞資關係
    之運作功能,裁決決定作成前,受指派進行調查之委員,須完成詳實有力之調查
    報告。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後,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調查
    報告內容包括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所為聲明或陳述要點、徵詢相關證人之陳述或鑑
    定人之鑑定結果等,係裁決委員會審理之重要事實依據,裁決委員做成之調查報
    告,係其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之重要參據,爰規定受指派之裁決委員撰寫調查報
    告,參考「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所訂一般稿件標準支給稿費,每
    千字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計。
二、裁決委員完成事實調查後,應提出裁決決定建議書,其內容須針對該案爭點作出
    精闢分析,對於裁決決定之建議提出詳實有力之立論基礎。裁決決定(建議書)
    具有準司法之性質,對勞資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具有相當之專業
    性與複雜性,爰規定受指派之裁決委員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依「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所訂特別稿件標準支給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千二百一
    十元計。
三、上開調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稿費每案合計以支給新臺幣二萬元為限。原受指
    派調查裁決委員並應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裁決決定書。
四、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如與原有之裁決決定建議書意見有所出入,則可另
    指派裁決委員整合裁決委員會討論之意見,重新撰寫裁決決定書,並每件支給新
    臺幣二千元。若以「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所訂特別稿件標準支給
    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千二百一十元計,新臺幣二千元折合約為 1,652 字,
    考量另作裁決決定書之篇幅應皆在 1,652 字之上,且可能多達上萬字,鑑於調
    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已有二萬元之上限,第三項之規定係以件計酬,當可撙
    節支出。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一、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修正,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將
    裁決委員撰寫調查報告按一般稿件之支給金額,參酌調整為每千字新臺幣一千三
    百五十元;裁決決定建議書按特別稿件之支給金額,參酌調整為每千字新臺幣二
    千三百元,並調整每案支給上限至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二、第三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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