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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10
十、參加營運調整計畫之在職勞工,須於勞資雙方約定縮減工時前三個月
    ,屬按月計酬,且平均每星期正常工時達三十五小時以上者,始得領
    取薪資補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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