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影響事業單位依第七點規定擬定營運調整計畫者,應於計畫實施
日期之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
:
(一)營運調整計畫。
(二)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核定,以應受理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受日為準。但
雇主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受影響事業單位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
補正者,應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
受影響事業單位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
營運調整計畫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