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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12
十二、受影響事業單位依第七點規定擬定營運調整計畫者,應於計畫實施
      日期之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
      :
  (一)營運調整計畫。
  (二)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核定,以應受理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受日為準。但
      雇主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受影響事業單位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
      補正者,應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
      受影響事業單位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
      營運調整計畫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