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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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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影響事業單位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後,實施營運調整計畫
      每滿三十日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代在職勞工向原報請
      核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薪資補貼:
  (一)薪資補貼申請書。
  (二)實際參加計畫之勞工名冊。
  (三)勞工約定縮減工時前三個月及當次申請補貼期間之工時清冊、薪
        資清冊及出勤表。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勞工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
        面影本。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受影響事業單位於申請最末次薪資補貼時,除檢附前項規定文件外
      ,應另檢附實施計畫之日當月及最末次申請時,所取得最近一期之
      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受影響事業單位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申請者,當次薪資補貼不
      予發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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