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薪資補貼自營運調整計畫核定實施,且開始縮減工時工資之日起算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在職勞工薪資補貼: (一)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發給一個月。 (二)最末次申請之日數為二十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一個月; 十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發給半個月。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之調整計畫執行期間,同一勞工受僱於同 一受影響事業單位領取薪資補貼,最長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