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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18
十八、受影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
      當次薪資補貼,並停止受理其後續之申請:
  (一)報請核定後,實施營運調整計畫期間,事業單位未維持僱用規模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報請核定後,實施營運調整計畫期間,事業單位於實施部門新增
        聘僱勞工。但事業單位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
        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一款所定僱用規模,以事業單位依第十三點規定檢附資料所
      列之投保人數為計算基準。但勞工為自行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
      二條規定離職者,得不扣除該人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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