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受影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
當次薪資補貼,並停止受理其後續之申請:
(一)報請核定後,實施營運調整計畫期間,事業單位未維持僱用規模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報請核定後,實施營運調整計畫期間,事業單位於實施部門新增
聘僱勞工。但事業單位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
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一款所定僱用規模,以事業單位依第十三點規定檢附資料所
列之投保人數為計算基準。但勞工為自行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
二條規定離職者,得不扣除該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