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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19
十九、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為協助在職勞工減緩工作
      障礙,並提升工作效能,得向在職勞工工作所在之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從事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產業之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
      者或微型企業主,為排除工作障礙,提升工作技能,得向工作所在
      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並應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查核確實從事該產業。
      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僱用同一在職勞工,或無
      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於同一年度已領取政府機關其
      他職務再設計相同性質之補助,不予發給補助;已領取者,應予追
      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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