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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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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強輔導型產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加強輔導事業單位):指依因
      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以下簡稱支援方案)認定加強輔
      導型產業之事業單位。
(二)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可能受影響事業單
      位):指依支援方案認定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之事業單位。
(三)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單位):指
      經本部設置之審查會審核認定受影響之事業單位;或於海峽兩岸經
      濟合作架構協議簽訂生效並開始降稅後,產業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
      員會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認定損害成立之事業單位;或
      依支援方案認定受衝擊、受損產業之事業單位。
(四)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以下簡稱受影響產業):指依支援方案認
      定受衝擊或受損之產業。
(五)在職勞工:指受僱於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之本
      國籍勞工、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勞工。
(六)失業勞工:曾受僱於受影響事業單位,且最近一次係自該單位受影
      響期間離職之本國籍勞工、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
      配偶勞工。
(七)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指失業勞工因受影響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
        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
        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
      2.從事受影響產業之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因該
        產業受影響而失業或歇業者,且檢附相關營業情形文件,並經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確實曾從事該產業。
(八)雇主:指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依人民團體或其他法
      令設立之團體或私立學校。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九)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十)進用單位:
      1.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2.從事受影響產業之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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