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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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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包括下列各款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在職勞工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
        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促進在職勞工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
        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輔具:為增加、維持、改善在職勞工就業能力之輔助器
        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在職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條件之改善。
  (五)調整工作方法及流程:按在職勞工特性,分派適當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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