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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21
二十一、符合第十九點之適用對象(以下簡稱申請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職務再設計申請書及個案資料表正本。
    (二)事業單位、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依法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
          件。
    (三)所提申請適用在職勞工、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
          主之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及僱用證明文
          件影本。但在職勞工、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事
          業單位應檢附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申請者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補正者,
        應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申請者提出計畫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申請者依前項規定補正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三十日內完
        成審查。
        申請者所提申請書經核定後,發生變更核定內容之情事者,應於
        變更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重新核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