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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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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職務再設計申請,得視個案邀請專家學者
        擔任評審委員,並至現場訪視後,依申請案件之需要性、可行性
        、完整性、預期效益、執行能力及經費需求情形評估,以書面函
        復申請者審查核定結果。
        補助每一名在職勞工、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職
        務再設計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但有特殊
        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申請者執行職務再設計計畫期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派員瞭解
        計畫執行情形,並追蹤勞工就業狀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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