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申請者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 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並辦理結報;結報時,所檢附之支 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成果報告正本。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正本。 (五)原始憑證正本。 申請者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補正者, 應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