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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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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申請者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
        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並辦理結報;結報時,所檢附之支
        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成果報告正本。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正本。 
    (五)原始憑證正本。 
        申請者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補正者,
        應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