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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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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失業勞工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該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生活扶助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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