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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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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第二十四點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
        於一千二百五十元內核實發給。
        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本要點、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
        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之求職交通補助金及其他同性質之津貼,以四
        次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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