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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27
二十七、領取第二十四點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
        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
        年度不再發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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