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三萬元 。 勞工申領搬遷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 予發給;已發給者,經撤銷後,應追還之: (一)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 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為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 (三)不符申請規定,經勞工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資格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