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失業勞工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 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