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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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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失業勞工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
        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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