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勞工申領租屋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 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經撤銷後,應追還之: (一)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 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為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 (三)不符申請規定,經勞工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資 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