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受領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勞工滿三十日之日起
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
者,以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