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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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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雇主依前二點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
          發給一萬元。但勞工因故致當月工資未達一萬元者,按其所領
          取之工資,核實發給僱用獎助。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
          小時發給五十五元,每月最高發給一萬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要點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
        他之同性質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
        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期合計不得超過
        一萬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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