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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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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於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
    時,核發下列補助:
(一)失業勞工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失業勞工搬遷補助金。
(三)失業勞工租屋補助金。
(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
(五)臨時工作津貼。
(六)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
(七)職場學習津貼。
(八)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待業生活津貼。
(九)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就業獎助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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