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為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於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 時,核發下列補助: (一)失業勞工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失業勞工搬遷補助金。 (三)失業勞工租屋補助金。 (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 (五)臨時工作津貼。 (六)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 (七)職場學習津貼。 (八)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待業生活津貼。 (九)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就業獎助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