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失業勞工依第三十九點規定從事臨時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為失 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用人單位申請前項津貼,應備下列文件: (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二)經費印領清冊。 (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四)領據。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用人單位應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 務人,於發給失業勞工津貼時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