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前點津貼發給標準,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 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失業勞工二年內合併領取本要點臨時工作津貼、就業促進津貼實 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 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及其他同性質津貼,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其再就業後,再符合失業勞工身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