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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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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前點津貼發給標準,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
        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失業勞工二年內合併領取本要點臨時工作津貼、就業促進津貼實
        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
        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及其他同性質津貼,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其再就業後,再符合失業勞工身分者,亦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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