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 執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二)未依第四十點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