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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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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
        執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二)未依第四十點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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