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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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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臨時工作計畫終止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人員至其他用
        人單位從事臨時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前項工作期間,應
        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期間合併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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