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48
四十八、用人單位為協助失業勞工安置,得擬定安置計畫書一式十五份,
        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分署(以下簡稱勞動力發
        展署所屬分署)申請提案,其提案經審查通過後,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推介,安置之失業勞工於參加安置計畫期間,得領取多元
        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以下簡稱多元工作津貼)。 
        前項用人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於提案審查時,除前項文件外,另
        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 
    (一)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二)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三)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
          議紀錄: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工作項目、計畫內容及申
          請人數等。 
    (四)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
          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但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者
          ,免附。 
    (五)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
          許可等文件。 
    (六)單位組織結構與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備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提供最近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但依法非屬投保單位者,免附
          。 
    (七)曾申請執行本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
          所有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八)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規定資料未齊全者,經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