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二點第六款及第七款人員申請前點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二)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三)曾受僱於受影響事業單位之離職證明相關文件。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