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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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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點第六款及第七款人員申請前點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二)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三)曾受僱於受影響事業單位之離職證明相關文件。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