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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50
五十、用人單位執行安置計畫,應進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勞工
      ,另應於安置計畫審查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人員推介、進及派工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之名額,勞動力發展署
      所屬分署應予註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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