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用人單位執行安置計畫,應進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勞工 ,另應於安置計畫審查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人員推介、進及派工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之名額,勞動力發展署 所屬分署應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