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用人單位應按月檢送以下文件,向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經 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一)用人費用:進用人員及專案管理人員之上工及經費印領清冊、 勞健保費印領清冊。 (二)其他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表冊。 用人單位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 署備查。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於補助案件結案時繳回 ;如有結餘款,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