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52
五十二、用人單位應按月檢送以下文件,向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經
        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一)用人費用:進用人員及專案管理人員之上工及經費印領清冊、
          勞健保費印領清冊。
    (二)其他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表冊。
        用人單位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
        署備查。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於補助案件結案時繳回
        ;如有結餘款,亦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