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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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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第四十八點及第五十一點之補助費用,其支用範圍與補助標準如
        下,最長補助十二個月:
    (一)失業勞工: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補助本
          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至一百二十五元,每月以工作二十小
          時至一百七十六小時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
          額度,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部同
          意後辦理;本部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二)專案管理人員:依其專長及計畫需求,每月補助二萬五千元、
          二萬九千七百元或三萬四千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
          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三)其他費用:以前二款編列費用之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五為補助
          原則,且其支用範圍以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
          、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進用助理人員、機
          具租用、服務費、雜支等推動計畫必要費用為範圍,並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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