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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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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為協助失業勞工適應職場環境,進用單位得擬定職場學習及再適
        應計畫,向提供失業勞工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之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申請提案。其提案經審查通過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推介安置之失業勞工,於參加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期間,得
        領取職場學習津貼;進用單位得領取管理訓練津貼。
        前項進用單位申請提案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申請書。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含加保證明文件,
          例加保人員名冊),非強制投保之進用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
          工數之文件。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
          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進用單位應於計畫審查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
        成人員遴用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之名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
        予註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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