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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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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職場學習津貼由進用單位按月先行支付失業勞工,於計畫執行完
        畢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計畫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
        原核定計畫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場學習津貼及管理訓練津
        貼:
    (一)計畫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
    (三)失業勞工名冊正本。
    (四)管理訓練津貼與職場學習津貼之印領清冊。
    (五)失業勞工參加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期間之簽到表或其他足以
          證明之出勤文件。
    (六)請領當月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含加保證明文件,例
          如加保人員名冊),或其他投保資料(例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
          險)。
    (七)進用單位進用重度身心障礙失業勞工前,應先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評估;並於申請前項津貼時,檢附
          前項規定文件及該評估紀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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