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職場學習津貼由進用單位按月先行支付失業勞工,於計畫執行完
畢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計畫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
原核定計畫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場學習津貼及管理訓練津
貼:
(一)計畫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
(三)失業勞工名冊正本。
(四)管理訓練津貼與職場學習津貼之印領清冊。
(五)失業勞工參加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期間之簽到表或其他足以
證明之出勤文件。
(六)請領當月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含加保證明文件,例
如加保人員名冊),或其他投保資料(例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
險)。
(七)進用單位進用重度身心障礙失業勞工前,應先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評估;並於申請前項津貼時,檢附
前項規定文件及該評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