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第五十四點第一項規定之失業勞工職場學習津貼及進用單位管理
訓練津貼,補助期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屬重度身心障礙之失業勞
工,得延長至六個月。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業勞工職場學習津貼:
1.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者,每人每
月按本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給。
2.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者,每人每
小時按本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星期不得逾三十
五小時。
(二)進用單位管理訓練津貼:
1.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者,依據所
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月
五千元。
2.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者,依據所
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小
時二十五元,每星期不得逾三十五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