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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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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失業勞工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之請假事宜,依進用單位之規
        定辦理;進用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