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八、失業勞工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中途離職者,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應於其離職當日起一個月內,評估失業勞工意願及實際情形 ,協助其轉換至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之其他進用單位,或提供 其他就業服務措施及方案。 進用單位進用重度身心障礙失業勞工後,該勞工離職者,人員之 遞補,僅限於進用相同身分之失業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