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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58
五十八、失業勞工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中途離職者,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應於其離職當日起一個月內,評估失業勞工意願及實際情形
        ,協助其轉換至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之其他進用單位,或提供
        其他就業服務措施及方案。
        進用單位進用重度身心障礙失業勞工後,該勞工離職者,人員之
        遞補,僅限於進用相同身分之失業勞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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