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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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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進用單位應為從事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之人員,辦理參加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者,應代為投
        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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