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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61
六十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
        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待業生活津貼: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待業生活津貼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勞工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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