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 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待業生活津貼;並 得在請領期間,擇期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居住處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認定顯有困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