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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62
六十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
        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待業生活津貼;並
        得在請領期間,擇期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居住處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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