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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67
六十七、失業勞工與原受影響事業單位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
        請領待業生活津貼。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失業勞工不符請領待業生活津貼規定時,應
        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待業生活津貼返還。屆期未返
        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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