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七、失業勞工與原受影響事業單位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 請領待業生活津貼。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失業勞工不符請領待業生活津貼規定時,應 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待業生活津貼返還。屆期未返 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