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要求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提供下列文件: (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