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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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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影響事業單位因貿易自由化之衝擊,致虧損或業務緊縮,為避免裁
    減員工,得擬定營運調整計畫,並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營運調整計畫申請案件,得視個案邀請專家、
    學者擔任評審委員,並至現場訪視,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進
    行調查,再依申請案件之需要性、可行性、完整性、預期效益及經費
    需求情形評估,以書面函復受影響事業單位審查核定結果。
    第一項營運調整計畫,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後,受影響事業單位
    得代在職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薪資補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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