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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71
七十一、失業期間或受領待業生活津貼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
        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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