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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73
七十三、領取待業生活津貼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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