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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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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符合待業生活津貼請領條件者,於待業生活
        津貼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再就業連續滿三十日,於受僱同
        一雇主之就業期間得領取就業獎助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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