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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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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失業勞工符合前點再就業期間之規定,於受僱連續每滿三十日之
        翌日起十五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
        業獎助津貼:
    (一)就業獎助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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